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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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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交流,互利互惠
信息来源:《数学大世界》杂志社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 2019/1/16 阅读数:1172

平等交流是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要求。日本学者喜多村和之强调教育发展的三个方向:一是通用性,即能够为他国、他民族所承认和接受;二是平等性,即能够与外国进行平等交流;三是开放性,即能够充分对外开放。②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平等交流,不是仅仅指向国外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教育经验,而是强调相互学习借鉴;不是盲目崇拜其他国家的理念、实践与知识,也不是故步自封,而是强调交流的平等互益。 2012年,国际大学协会(IAU)在声明中指出,高等教育国际化要以互惠、尊重、平等为基础,将合作关系建立在平等互惠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之上,并评估国际化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利弊得失,通过对话来应对高等教育国际化产生的问题和挑战。③虽然平等交流是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在教育合作方之间往往难以实现平等交流。阿特巴赫借用中心一边缘理论指出,在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中存在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的区分,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关系不平等;处在知识中心地位的一般是发达国家,其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全球主要的知识生产者,处于知识前沿,引领学术发展的方向;处在知识边缘地位的一般是发展中国家,它们主要是知识消费者,跟随发达国家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方向,在知识和教育上处于依附地位;边缘国家有大量的学生到中心国家留学,并且伴随着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等等。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拿大学者许美德考察了中国与工业化国家的教育合作关系,探讨在中外教育合作中是工业化国家对中国的渗透还是中外互益的问题,她重点比较了中国与欧洲、日本、北美的教育合作关系,发现这些教育合作虽然有互益的一面,但是有的工业化国家在对华教育合作中政治动机比较明显,有向中国进行政治经济渗透的倾向,相比而言加拿大在对华教育合作中主要强调互利互惠,较少有政治动机。

平等交流是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过去四十年中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之一。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在与发达国家进行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中我国起步较低,更多地处于输入方的地位,但我国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视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平等交流,致力于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始终强调教育对外开放中的平等交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等原则,维护教育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教育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教育主权和对外教育主权。对内教育主权是对国内的教育事务具有排他性的最高管辖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等;对外教育主权体现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在开展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中保持独立自主。维护主权和教育主权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平等教育交流的前提;反之,如果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教育交流损害了本国或他国的主权和教育主权,这种交流就不平等。在全球化时代,虽然教育主权的概念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其重新进行审视,但是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过程中仍然必须坚持和维护教育主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教育对外开放中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等原则,强调教育主权。1995年徽育法》第67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后在2009年和2015年徽育法》两次修订,都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强调平等教育交流。任何形式的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都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必须遵循中国政府缔结或签署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胡}Z务贸易总协定》( GATS)规定的14个服务贸易部门之一的教育部门也做出了有关承诺。加入WTO后,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GATS要求减少政府监管,适当下放办学权利,扩大学校管理自主权,使得我国传统的教育主权收到一定程度的冲击。面对新形势,中国政府坚定地维护教育主权,正如时任教育部长陈至立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不久即指出的,‘维护教育主权的任务十分艰巨。教育主权涉及国家的基本政治文化经济利益,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坚决维护的基本权益。"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

我国高校在与国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也强调平等和互利互惠。校际交流合作是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开展的以学生交换、教师交换、科研合作和合作办学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活动。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的交流合作以平等互利为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开展双方的教学、科研合作及人员往来。随着我国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迅速发展,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不断增长。中国政府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办学机构、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承担了更多的国际教育责任,加大了教育“走出去”的力度,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发展。我国积极推动中非教育合作,为非洲国家培养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主动实施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充分发挥教育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等。在对接沿线国家教育需求、构建“一带一路”教育共同体、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该行动的核心。与以往少数国家在教育对外开放中强调政治动机、强调教育交流为本国政治经济利益服务因而损害教育交流的平等性不同,我国在教育国际援助和“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中强调平等交流、互利互惠,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受援国的广泛尊重和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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